重回“娃哈哈”商标争夺 达能申请撤销“超裁”
此次听证会历时2个多小时,法庭方面只有一位沈姓女法官与一位书记员在场,杭州娃哈哈集团未派员出庭。而达能方面派出了五位律师,当庭申请“撤销杭州市仲裁委关于裁定‘娃哈哈’商标归娃哈哈集团所有”的裁定书。
据悉,应娃哈哈方面要求,本案将于16日再次开庭听证。
这两次听证会,均为初审法院的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公开审讯前进行的正常司法程序,主要聆听与讼各方的申请或陈述、审核相关证据,暂不会对商标归属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
但毕竟,与此前甚嚣尘上的“偷税”、“绿卡”等争端不同,重新聚焦“商标归属”问题,达娃事件正在向商业的本源回归。
“超裁”缘起
“娃哈哈”商标归属,涉及达娃双方最核心的商业利益。
达娃双方的《商标转让协议》签定于
2007年8月起,娃哈哈集团与达娃合资公司商标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在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了多次审理。
娃哈哈集团向杭州市仲裁委举证:根据该协议规定,双方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及在合资公司获发营业执照后的90天内,向中国商标局呈交商标转让申请,
娃哈哈集团主张:该集团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商标转让程序,积极诚信的履行了商标转让申请手续,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全程参与办理转让手续,对商标转让过程是完全知情;由于商标局做出了不同意商标转让的决定,致使《商标转让协议》履行不能,已被终止;娃哈哈集团申请确认《商标转让协议》终止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合资公司无权要求娃哈哈集团履行转让义务。
对此裁决,达能方面一直持有异议。
听证现场
9日上午9时整,达能方面有备而来。
在原告席上,达能的两位代理律师王钊、陶武平摆放了两尺多高的卷宗材料,还预备了夹满字条的十多本工具书。二人的书面陈述,占用了整个听证过程的几乎全部时间。
“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认为,杭州市仲裁委超越管辖权!”来自上海君合律师事务所的王钊律师提出,上述裁定书属于“超裁”,并向法庭申请撤销该裁定。
王钊举证了六大事实证据,诸如商标转让协议的效力、商标转让是否已依法申请等具体细节,从而得出杭州市仲裁委虽然对该项商标纠纷有管辖权,却以超越权限的方式做出了错误裁决。
他认为,《商标转让协议》本身的合同效力,无须以政府部门批准为生效条件,因此杭州仲裁庭对合同进行了错误的认定。另外,国家商标局对娃哈哈商标转让申请并未给予正式的明确答复,杭州仲裁庭采用的证据与事实不符。
达能方另一代理人、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陶武平接着发言。他也列举了诸多事实,陈述双方争议的四大事实焦点及四项法律适用问题。
例如:
“这些事实说明,商标转让合同从未终止,后来的商标许可协议只是临时合同,而不是替代合同。”陶武平说,上述仲裁书对《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的认定,其本身已构成超裁,因为杭州仲裁委无权作出该项行政审判。
陶武平对法庭称,杭州仲裁结果后果严重,支持保护了娃哈哈集团公司不诚信及违约行为,损害了法律尊严和诚信民事法律等基本原则,以及现代商业道德准则。
11时许,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沈法官与两位律师作了简短问询。
沈法官问,上述所有问题,双方在仲裁中是否争议和辩论过,仲裁庭是否全部采纳了娃哈哈方面的举证和主张,两位律师对此表示肯定。
沈法官又问,现在达能方面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和诉由需要补充,达能方对该法庭的相关程序有无异议。同样,她得到了“无补充”和“无异议”的明确回复。
之后,听证会宣告结束。
在对开庭笔录进行核对和签字的间隙,沈法官与陶武平进行了一番颇有意思的对话。
“达能、娃哈哈的谈判进展到哪一步了?是不是还在谈?”这位外表清丽的女法官问道。对此,陶武平没有正面回答。
但他称,半个月前,达能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重启法律程序,其中,达能明确提出“要求对方履行合资合同中的商标转让协议”的请求。如果达能败诉,合资公司依然可以继续使用“娃哈哈”商标,因为,达能与娃哈哈在1999年签订了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补充合同。
“你们还有什么要求与想法?”沈法官问道。
“我个人觉得,这个仲裁案件的结果令人震惊。”陶武平说。“白纸黑字签订的合同竟然都可以推翻,真是匪夷所思!”
陶武平举例称,他虽然受聘于达娃合资公司,但其委托代理书上至今没有得到合资公司的公章,由此可见达能在合资公司的处境。
在他看来,这已不单单是一桩合同纠纷,更是一次对商业道德的拷问。对此,沈法官一直微笑倾听,但并未回应。
据悉,应娃哈哈方面要求,本案将于
源自《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