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视野下的公司治理(一)

时间:2014-07-31来源: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由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十八次会议通过,新《公司法》相对于原来的《公司法》作了全面的修改,在很多地方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公司法》的变化必然令公司管理发生变化。但遗憾的是,我们的企业家们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比较落后的治理意识上,甚至一个公司只有管理没有治理,《公司法》的这些变化没有引起企业家们的足够重视。

      一家公司的组织框架往往决定了该公司的根本性问题,如果公司框架没有打好,企业家们可能忙了半天是“为他人做嫁衣裳”。

      首先谈一下有限责任,什么叫有限责任?简单的说就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换句话说,股东在公司里投了100万元,如果公司的负债达到了200万元,当公司变卖资产只能还清100万时,股东没有义务为剩余的100万元债务买单,还不起就算了。对于债权人来说就是商业风险,从法律程序上讲就要破产,《企业破产法》就是为这一步准备的。

      有限责任是股东的一堵防火墙,因为这堵防火墙的存在,公司股东避免了公司债权人的追索,保证了自己资产的安全,使投资风险可控。正是这种有限责任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开始开办公司。因此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前校长巴特勒说: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的发明。

      但是有经验的企业家发现正是这种有限责任在保护我们的同时,也让我们恨得牙根痒,因为有一些无赖的债务人正是利用有限责任逃避责任,成了“穷庙富和尚”,股东们个个富得流油,公司帐上没有一份钱,欠别人的钱也不还。这些“杨白劳”令“黄世仁”们欲哭无泪。

      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现象引起了法律界的重视,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在欧美出现了“揭开公司面纱”或者“否定公司法人格”的制度或者判例,并最后在很多国家确立起来。我国新《公司法》也确认了这一制度。

     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有限责任不再是一堵永远不倒的挡风墙,如果公司在治理过程中出现了某些瑕疵,可能就会导致自己失去了“有限责任”的保护,进而使债权人的债权追及到股东。

     哪些情况下公司有可能被否认法人资格呢?大体上分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东投资不到位

     由于新《公司法》降低了注册资金的要求,最低注册资金仅要求3万元,不再像以前那样要求10万/30万/50万。因此,股东投资不到位的情况应该会减少,但有些企业家出于社会认可度或者其他的方面的考虑还想注册大额的注册资金,当自己实力达不到的时候就会出现利用一些虚假手段骗取登记机关登记的情况。

     二、抽逃注册资金或者转移资产

      这是在公司经营中最常出现的错误。常见的形式是:1、代理公司垫资注册;2、借款注册,注册完毕偷逃资金还款;3、将公司资金挪作他用;4、将公司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除了明显违法的情况外,在一些夫妻公司/朋友公司或者一人占大股的公司还会出现,在公司帐上拿钱去购买私房/私家车/孩子出国留学等等,由公司支付大额支出。这些情况在一些企业家看来甚至是天经地义的,没有任何违法之处。因为公司就是我们家的,我们家需要钱拿出来花,就像从左口袋掏钱到右口袋一样,有什么不可以?

      这里需要澄清的一个法律事实就是,当股东将其现金/实物/专利技术等等投入到公司后,这些财产的所有权不再属于股东,而是属于公司,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正是因为公司法人资格的确立才会使股东得到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资格和有限责任是相辅相成的。什么叫法人,简单的说就是法律拟制的人。公司是一个“人”,不过这个“人”不是上帝创造出来的,不具有两足无毛动物的基本根性,而是法律创造出来的。当股东将投资给了“公司”这个“人”的时候,财产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股东取得是收益权和剩余财产的分割权。因此,股东就不能利用其管理公司的职权将公司的财产转移给自己,也不能给自己买车买房或者偿还个人债务,什么时候股东能用公司的钱办个人的事呢?分红以后,分红的钱就合法的转化为个人的钱了,这叫投资收益。或者公司解散了,剩余财产股东分配了,这叫剩余财产的分割。

      三、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混淆

      这种情况小型公司比较容易发生。股东个人资金困难就从公司拿钱,公司周转困难,股东就从自己腰包里融资,甚至老板娘兼任公司财务主管和家庭财务主管,账户合一。也有公司业务出于某种原因客户款项不打入公司账户而是打入老板个人账户。这种情况下,分不清哪些钱是公司的,哪些钱是股东个人的,常常会被否定公司法人资格。

      四、缺乏公司手续

      有些公司,尤其是私营公司和大公司下属的子公司还停留在公司董事长一言堂的公司治理层面,一些必要的法律手续如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等等都没有。甚至根本不去开什么股东会/董事会。尽管企业名字叫公司其实就是一家私人企业或者分公司。

     五、公司失去独立意志

      这种情况常常出现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大股东控制两家兄弟子公司,为了逃避债务或者其他目的,子公司故意承担不该承担的债务,提供不该提供的担保,或者低价向母公司出售资产等等,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当出现以上问题的时候,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可能就会利用“公司法人格否定”理论去要求法院判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其实,出现以上情况既有股东明知违规故意为之,也有股东懵懵懂懂闯红灯。无论如何随着法律的逐步完善,我们在公司治理过程中要注意自己的行为,避免一些无谓的牺牲。

                          

                                       作者:常海峰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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