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诚信教育体系的缺失

时间:2014-07-31来源: 作者:

     国民诚信教育体系是指国民诚信教育的各要素之间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所构成的有机整体。目前,我国的诚信教育体系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制度缺失。诚信教育学校安排多,社会安排少。我国国民的诚信教育,从教育主体的制度安排上看,多集中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中,社会的教育则很少。这一方面造成诚信教育主体的缺失,使诚信教育制度在主体安排上出现失衡;另一方面,也就必然导致社会诚信教育的缺失。人不仅是学校人,更是社会人。由于社会诚信教育主体的缺失,一旦社会的诚信水平下降,不良的社会诚信环境必将影响到学校诚信教育的质量,学校的诚信教育质量也就会下降,这样也就有可能形成恶性循环,从而使得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恶化。 

  诚信教育约定俗成多,制度安排少。我国现行的诚信教育制度多为约定俗成的,而制度的安排则较少。约定俗成主要靠传统、习惯去遵守,靠教育者的自律去实施,因而缺乏严肃性、连续性、系统性等。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则或行为准则,它具有严肃性、连续性和系统性等特点。制度是他律的,它要求必须得到遵循、贯彻和执行。 

  二是内容缺失。诚信的诚实教育多,信用教育少。我国国民的诚信教育多集中在真心实意、诚实不欺这个层面上,如在言语上,要“凡出言、信为先”;在行动上,要“言忠信、行笃敬”;在为人上,要“人以诚为本”;在做事上,要“为事以诚”;在治国上,要“为政以德,取信于民”,等等。但在信用、特别是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和政府信用等方面的教育则少之又少;加之不完善的法制环境,使得童叟无欺这一最初级的商业信用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亦成为纸上谈兵,由此给经济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亦是无法估量的。

  诚信的道德教育多,规则教育少。重视诚信教育,强调为人、做事和治国都要讲诚信,是我国传统文化的一个优良传统。但纵观我国的诚信教育也主要是集中在道德教育的层面上,它要求受教育者要慎独、慎始、慎修、慎终,并把诚信作为为人的道德底线;而诚信的规则教育较少,这突出地表现在诚信的纪律规则教育、法律规则教育等方面。由于诚信是以遵守规则为基础的,规则是实现诚信的保障,且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互相联系,密不可分的。因此,诚信规则教育的缺失,使得国民的诚信行为失去了保障,导致了诚信对国民行为的指引、评判、预测和约束作用的弱化。现实生活中人们无视规则、冲击规则、亵渎规则、曲解规则以至自立规则,无时不存、无事不在,国民失信行为亦不胜枚举。 

  诚信的伦理教育多,其它教育少。我国的诚信教育多集中在伦理道德的层面上,但在国民诚信教育的其他方面则较少。主要表现在:在人文方面,政治诚信、经济诚信、法律诚信、职业诚信等的教育少;在科学方面,科学精神教育少。其结果是:一方面,某些部门威信下降,经济秩序混乱,法律威严不足,职业道德欠佳;另一方面,求知、求真和求理精神不足,违反学术规范、弄虚作假成风,诚信合作的团队精神较差。由于诚信的人文和科学教育内容的缺失,反过来又影响到诚信的伦理教育质量,也必将使伦理的诚信教育难以收到实效。 

  三是机制缺失。国民诚信教育体系的机制主要是指通过诚信的评价标准、诚信的实际作用和诚信失信的惩罚等对国民进行诚信教育,以提高国民的诚信水平。当前,我们在国民诚信教育体系的机制上是欠缺不足的,具体表现为:

  诚信标准的主观评价多,客观评价少。古往今来,我国对民众诚信水平的评价主要是由家长、师长和官长做出的,这与我国长期形成的家长制、师长制和官长制这种文化是一脉相承的。这种评价主体对客体诚信状况的评价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也存在很多缺点,表现在:随意性,即诚信评价主体对客体诚信水平的评价往往是按自己的意愿做出的。这就造成了评价标准的非统一性,导致了评价标准的混乱。随机性,即视客体对诚信水平的需要而随机做出的,这就造成了被评价主体诚信水平缺乏真实性,导致了人们对是否需要诚信产生了怀疑,影响了人们的诚信水平,从而使主体的诚信水平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依靠性和不可信赖性。同时,这种评价也具有非对称性和非平等性的缺点,主要表现在诚信评价信息的不对称和被评价主体不能对评价主体的诚信状况做出评价等,从而使得评价主体不太关注自身的诚信水平,这就更加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诚信状况,使得诚信不昌。 

  诚信作用在口头上重要,实际作用小。国民诚信水平在国家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任说如何重要,都不为过。但在现实生活中,关于诚信的重要作用往往都是口头上的,实际上却是南辕北辙。表现为:诚信者受排挤,失信者获重用;诚信者受打击,失信者获袒护;诚信者受损失,失信者获收益,等等。因此,人们在诚信的作用上,轻诚信重失信。结果是:诚信成了人们的口头禅,失信行为严重地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诚信失信的道德谴责多,法律制裁少。自古以来,我国以德治国实为主流,这与我国长期实行的自然经济是一脉相承的。因此,对国民的失信行为采取的是道德谴责多,法律制裁少。这一思维定式和行为方式沿袭至今,也导致了与市场经济这一法治经济的不相适应。结果是:道德谴责屡出,失信行为不止;法治不严,赏罚不明;道德不昌,失信者更加有恃无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等方面秩序的混乱,使社会的运行成本高昂,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来源: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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